闻晓明与长春利普顿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2016-07-18 06:03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一初字第588号

签发人

拟稿人

崔思文

庭长意见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闻晓明,男,汉族,1954年3月12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丁香花园二区工A栋4层2-4-14号。

委托代理人:李春雁,吉林市龙潭区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春利普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183号1栋。

法定代表人:冯汉青,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闻晓明诉被告长春利普顿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闻晓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闻晓明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闻晓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本院减半收取即50.00元,由原告闻晓明负担。

审 判 长  崔思文

审 判 员  杨 兵

人民陪审员  李国茹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崔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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