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一初字第1634号
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钟宪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斌,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钟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鸣,男,197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恒岩
人民陪审员 吕吉英
人民陪审员 邱 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