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一初字第1813号
原告:李香菊,女,1957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山一东饼庄,住所吉林市昌邑区。经营者刘世卓,男,1969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香菊与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山一东饼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香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香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香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香菊负担。
审 判 长 邓恒岩
人民陪审员 吕吉英
人民陪审员 孙春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齐永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