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485号
原告:舒兰市细鳞河流域水利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智学东,男,舒兰市细鳞河流域水利管理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邬立军,男,舒兰市细鳞河流域水利管理处职工。
被告:韩庆忠,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兰市细鳞河流域水利管理处诉被告韩庆忠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舒兰市细鳞河流域水利管理处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华民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毛禹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