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爱华与聂铭义、郝立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6:03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舒民一初字第1409号

原告:贾爱华,女,1985年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聂铭义,男,1981年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郝立宝,女,1986年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爱华诉被告聂铭义、郝立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爱华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华民

二0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毛禹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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