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敏丽与马景刚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5:5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330号

原告陈某某。

被告马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已付)。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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