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3717号
原告马XX。
被告张XX。
原告马XX诉被告张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3月经被告姑父崔XX介绍相亲,2014年12月27日原、被告未办理登记手续结婚。从相亲到结婚期间,原告一共给被告过彩礼共计200 700元。现原告无法与被告一起生活,要求与被告解除婚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200 7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张XX的准确地址,致案件无法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431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昕昕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