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2762号
原告李X。
被告孟XX。
原告李X诉被告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0月,被告孟XX向原告借款3000元,未出具欠据。当时口头约定一个月还款,2013年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些,被告一直未给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3 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孟XX的准确地址,致案件无法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昕昕
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
人民陪审员 蔺慧群
二O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 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