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847号
原告袁进宏。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
被告孙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李某某、孙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60元(已付),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云山
审 判 员 朱晓艳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爱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