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573号
原告冯某。
被告金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金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百库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百库承担(已付)。
审判员 马立娜
二O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郭爱华
(2015)东民初字第2573号
原告冯某。
被告金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金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百库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百库承担(已付)。
审判员 马立娜
二O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郭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