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东民初字第2557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某某。
被告东丰县丰源煤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战某、东丰县丰源煤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芝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354元(原告垫付),予以退回。
审判员 马立娜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爱华
(2012)东民初字第2557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某某。
被告东丰县丰源煤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战某、东丰县丰源煤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芝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354元(原告垫付),予以退回。
审判员 马立娜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