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芝诉战明军、东丰县丰源煤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5:5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东民初字第2557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某某。

被告东丰县丰源煤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战某、东丰县丰源煤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芝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354元(原告垫付),予以退回。

审判员  马立娜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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