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X诉邓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5:51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2594号

原告秦X。

被告邓XX。

原告秦X诉被告邓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4月24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开始分居,2014年9月11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邓XX的准确地址,致案件无法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昕昕

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

人民陪审员  蔺慧群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 曦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