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3974号
原告杨XX,男。
法定代理人杨XX,男。
被告郭XX,女。
原告杨XX与被告郭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常立彬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林海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