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284号
原告尚某某。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桂芝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爱华
(2015)东民初字第2284号
原告尚某某。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桂芝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