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文霞与王祖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5:50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849号

原告郑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已付)。

审 判 长  刘云山

审 判 员  马立娜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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