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与被告杨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5:50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4029号

原告杨XX,男。

被告杨XX,男。

原告杨XX与被告杨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常立彬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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