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323号
原告陈某。
被告黄某。
被告石某。
被告吴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石某、吴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已付)。
审判长 刘云山
审判员 朱晓艳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爱华
(2015)东民初字第1323号
原告陈某。
被告黄某。
被告石某。
被告吴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石某、吴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已付)。
审判长 刘云山
审判员 朱晓艳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