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保字第85号
原告吉林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X。
被告江西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被告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XX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XX有限公司、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XX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吉安市广贸支行XX号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 110 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王XX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吉安市广贸支行XX号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 110 000元。冻结期间自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1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昕昕
人民陪审员 蔺慧群
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 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