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XX有限公司江西XX有限公司、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5:38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保字第85号

原告吉林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X。

被告江西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被告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XX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XX有限公司、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XX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吉安市广贸支行XX号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 110 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王XX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吉安市广贸支行XX号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 110 000元。冻结期间自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1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昕昕

人民陪审员  蔺慧群

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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