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4030号
原告张XX。
法定代理人张XX。
被告黄XX。
原告张XX与被告黄XX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吴昕昕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曦
(2015)长民初字第4030号
原告张XX。
法定代理人张XX。
被告黄XX。
原告张XX与被告黄XX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吴昕昕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