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昌民一初字第62号
原告:冯龙,男,1988年5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王晓凯,男,1982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冯龙诉被告王晓凯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龙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法联系到其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龙负担。
审 判 长 仲菲艳
人民陪审员 邱 妍
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齐永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