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龙裁定书

2016-07-18 05:38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昌民一初字第62号

原告:冯龙,男,1988年5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王晓凯,男,1982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冯龙诉被告王晓凯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龙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法联系到其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龙负担。

审 判 长  仲菲艳

人民陪审员  邱 妍

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齐永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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