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昌民一初字第1525-1号
本院2015年11月13日对原告王树芹诉被告祝洪军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昌民初一字第1525号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正文第一页“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树芹承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树芹承担”。
审 判 长 仲菲艳
人民陪审员 颜淑莉
人民陪审员 袁长江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靓
(2015)昌民一初字第1525-1号
本院2015年11月13日对原告王树芹诉被告祝洪军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昌民初一字第1525号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正文第一页“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树芹承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树芹承担”。
审 判 长 仲菲艳
人民陪审员 颜淑莉
人民陪审员 袁长江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