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敏与徐亚海、王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5:25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二初字第288号

 

原告:魏敏,女,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徐亚海,男,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王琳,女,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敏与被告徐亚海、王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敏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敏减半负担25元。

代理审判员  李建胜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雨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