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二初字第288号
原告:魏敏,女,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徐亚海,男,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王琳,女,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敏与被告徐亚海、王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敏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敏减半负担25元。
代理审判员 李建胜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