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754号
原告:陈广迎,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陶春光,吉林佰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桂莲,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陶春光,吉林佰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宁,男,汉族。
被告:李红,女,汉族。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茂岭山路2号普利商务中心1号办公楼1411号。
负责人:刘明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营、李桂莲诉被告李宁、李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广迎、李桂莲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广迎、李桂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40.00元,退回原告陈广迎、李桂莲10,240.00元。
代理审判员 王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