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一初字第1501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70年9月17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吴某某,女,汉族,1972年3月14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郎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康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