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二初字第39号
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十四道沟镇望天鹅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范柏林,男,1967年7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十四道沟镇望天鹅新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范柏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十四道沟镇望天鹅新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十四道沟镇望天鹅新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十四道沟镇望天鹅新村村民委员会减半负担50元。
审判员 季从军
二O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再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