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绿民一初字第1206号
原告唐国新,男,1988年3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长春市广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宽亮,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国新诉被告长春市广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长春市广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本院也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唐国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忠亮
二○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康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