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民二初字第74号
原告:刘天荣,男,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赣榆县。
法定代表人:李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成伟,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春玉,系吉林刘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荣诉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天荣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天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天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天荣减半负担50元。
审 判 长 季从军
审 判 员 赵 妍
代理审判员 张再明
二O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高 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