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亚坤与吕凤芹、冯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5:12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974号

原告:孙亚坤,女,汉族。

被告:吕凤芹,女,汉族。

被告:冯振国,男,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孙亚坤诉被告吕凤芹、冯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亚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原告孙亚坤承担275.00元,退回原告孙亚坤275.00元。

审 判 长  王 岩

代理审判员  胡洪焘

代理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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