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974号
原告:孙亚坤,女,汉族。
被告:吕凤芹,女,汉族。
被告:冯振国,男,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孙亚坤诉被告吕凤芹、冯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亚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原告孙亚坤承担275.00元,退回原告孙亚坤275.00元。
审 判 长 王 岩
代理审判员 胡洪焘
代理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