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318号
原告:李忠彪,男,汉族。
被告:刘彦春,男,汉族。
被告:兰小彦,女,汉族。
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原告李忠彪诉被告刘彦春、兰小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忠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忠彪承担。
代理审判员 胡洪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洋
(2015)磐民一初字第1318号
原告:李忠彪,男,汉族。
被告:刘彦春,男,汉族。
被告:兰小彦,女,汉族。
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原告李忠彪诉被告刘彦春、兰小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忠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忠彪承担。
代理审判员 胡洪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