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新与磐石市取柴河镇大桥村村民委员会、磐石市取柴河镇大桥村五社、邱军、王忠和、柳桂堂、穆言君、杜吉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5:12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283号

原告:杨建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玉,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磐石市取柴河镇大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磐石市取柴河镇大桥村。

法定代表人:李万才,村主任。

被告:磐石市取柴河镇大桥村五社,住所:磐石市取柴河镇大桥村五社。

负责人:荆立和,社长。

第三人:邱军,男,汉族。

第三人:王忠和,男,汉族。

第三人:柳桂堂,男,汉族。

第三人:穆言君,男,汉族。

第三人:杜吉成,男,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杨建新诉被告磐石市取柴河镇大桥村村民委员会、磐石市取柴河镇大桥村五社、第三人邱军、王忠和、柳桂堂、穆言君、杜吉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建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杨建新承担。

审 判 长  王 岩

代理审判员  胡洪焘

代理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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