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283号
原告:杨建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玉,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磐石市取柴河镇大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磐石市取柴河镇大桥村。
法定代表人:李万才,村主任。
被告:磐石市取柴河镇大桥村五社,住所:磐石市取柴河镇大桥村五社。
负责人:荆立和,社长。
第三人:邱军,男,汉族。
第三人:王忠和,男,汉族。
第三人:柳桂堂,男,汉族。
第三人:穆言君,男,汉族。
第三人:杜吉成,男,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杨建新诉被告磐石市取柴河镇大桥村村民委员会、磐石市取柴河镇大桥村五社、第三人邱军、王忠和、柳桂堂、穆言君、杜吉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建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杨建新承担。
审 判 长 王 岩
代理审判员 胡洪焘
代理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