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795号
原告:朱晓平。
原告:赵晓葵。
被告:杜申忠。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东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平、赵晓葵诉被告杜申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晓平、赵晓葵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晓平、赵晓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晓平、赵晓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原告承担130.00元,退回原告130.00元。
审 判 长 韩泽洁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