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063号
原告:磐石市烟筒山畜牧兽医站,住所:磐石市烟筒山镇内颐和园小区一单元。
法定代表人:田鹏,站长。
委托代理人:常忠山,磐石市福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磐石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住所:磐石市仿古楼。
法定代表人:李奇峰,经理。
被告:李纵横(别名:李自然),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长海,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了原告磐石市烟筒山镇畜牧兽医站诉被告磐石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李纵横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磐石市烟筒山镇畜牧兽医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磐石市烟筒山镇畜牧兽医站承担。
审 判 长 胡洪焘
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
人民陪审员 洪 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