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575号
原告:长春汽车配件销售总公司第一汽车配件销售处,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大马路24号。
代表人:董静茹,该销售处清算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苗井龙,该总公司职工。
被告:张立娜,女,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孙国忱,男,汉族,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汽车配件销售总公司第一汽车配件销售处与被告张立娜、孙国忱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春汽车配件销售总公司第一汽车配件销售处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复
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 〇 一五 年 八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