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梅诉郑猛、张立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5:0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377号

原告:李雪梅,女,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郑猛,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张立国,男,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长春市东中华路339号。

代表人:张建威,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梅与被告郑猛、张立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雪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复

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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