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红与杨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5:0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450号

原告:付红,女,196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胡浩,长春市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昊,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明康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红与被告杨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红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复

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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