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450号
原告:付红,女,196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胡浩,长春市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昊,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明康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红与被告杨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红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复
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