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2538号
原告:张印平,男,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姜大微,女,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印平与被告姜大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印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
二〇一五 年 九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