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印平诉姜大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5:0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2538号

原告:张印平,男,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姜大微,女,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印平与被告姜大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印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

二〇一五 年 九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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