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2124号
原告:吉林国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86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仪兵悦,该单位职员。
被告: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8788号。
法定代表人:樊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国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国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国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 43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复
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O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