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娟与杨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5:0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380号

原告:张淑娟,女,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杨生,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娟与被告杨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淑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复

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 〇 一五 年 七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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