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380号
原告:张淑娟,女,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杨生,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娟与被告杨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淑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复
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 〇 一五 年 七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