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1198号
原告:赵仁才,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曲志坚,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董洪俊,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赵仁才诉被告曲志坚、董洪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仁才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仁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孟 辉
代理审判员 王从强
人民陪审员 姚 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卓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