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仁才诉曲志坚、董洪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4:59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1198号

原告:赵仁才,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曲志坚,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董洪俊,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赵仁才诉被告曲志坚、董洪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仁才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仁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孟 辉

代理审判员  王从强

人民陪审员  姚 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卓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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