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466号
原告:刘玉龙,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黄鹏,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明友,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吴俊颖,女,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龙与被告范明友、吴俊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玉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复
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