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铁军与王晓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4:59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民初字第2104号

原告:王铁军,男,195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理人:王燕妮,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满族,长春市铭生制衣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韩祎,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晓东,女,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铁军与被告王晓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铁军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铁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 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复

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O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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