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民初字第2104号
原告:王铁军,男,195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理人:王燕妮,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满族,长春市铭生制衣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韩祎,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晓东,女,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铁军与被告王晓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铁军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铁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 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复
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O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