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字第946号
原告:孙彤陆,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王立军,吉林盛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雪娇,吉林盛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智萍,男,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彤陆与被告曹智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彤陆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彤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复
审 判 员 刘 爽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O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