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彤陆与曹智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4:59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字第946号

原告:孙彤陆,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王立军,吉林盛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雪娇,吉林盛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智萍,男,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彤陆与被告曹智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彤陆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彤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复

审 判 员  刘 爽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O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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