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2159号
原告: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光明村民委员会,住长春市南部新城。
法定代表人:陈玉宝,系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宗丽娜,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向文,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李月芳,女,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赵军,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杨卫霞,女,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赵曙洋,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光明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赵向文、李月芳、赵军、杨卫霞、赵曙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光明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复
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