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娇与王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04:47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733号

原告:王天娇,女,汉族,1985年12月28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王学锁,男,汉族,1959年1月26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系王天娇父亲。

委托代理人:刘菊,女,汉族,1961年12月14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系王天娇母亲。

被告:王楠,男,汉族,1984年5月17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王天娇与被告王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丛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天娇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学锁、刘菊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天娇诉称:王天娇与王楠2012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9月9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取名王吉娜(2014年5月24日出生)。由于婚前接触少,缺乏了解,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尤其王楠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经常打骂王天娇,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王天娇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告王天娇与被告王楠离婚;二、婚生女王吉娜由王楠抚养;三、婚前财产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两台、厨房用品、床上用品、随身衣物返还王天娇。

王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答辩期提交了答辩意见,称其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王天娇与王楠2012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9月9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取名王吉娜(2014年5月24日出生)。双方因生活琐事偶有口角。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并共同养育婚生女,应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双方因生活琐事偶有口角,致使感情有所疏远,但庭审中王天娇所举出的证据并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当相互理解,相互沟通,只要双方共同努力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故对王天娇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天娇与被告王楠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丛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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