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953号
原告:严雪梅,女,住长春市。
被告:王金秋,男,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王世辉,男,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雪梅与被告王金秋、王世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雪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复
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