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重字第1号
原告:吉林省东博会展商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五环国际大厦1016室。
法定代表人:许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永安,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755号。
负责人:孙喜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2599号。
负责人:郭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艳芳,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吉林省长春市电信分公司,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5899号。
负责人:郭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鑫,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春市创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五环国际大厦A座1单元1902室。
法定代表人:于丽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瑶,该公司职员。
原告吉林省东博会展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吉林省长春市电信分公司,第三人长春市创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吉林省东博会展商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永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艳芳、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吉林省长春市电信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鑫、第三人长春市创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林省东博会展商务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3月20日,长春市五环国际大厦发生火灾,因原告办公室房门正对着火源点,滚滚浓烟灌入办公室内,加之救火消防水的侵湿,致原告仓库内待发的10000册《吉林省人大政协两会专刊》严重污染报废不能使用;并致原告精致装修的办公室也遭受严重损失;同时因大厦内网络线路损毁致原告对外业务(设计。联络)中断,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经测算,本次火灾给原告造成两会专刊重印成本费用损失12万元,房屋装潢维修损失3.3万元,职工因火灾放假误工工资损失1.7万元,总计损失人民币17万元。火灾发生后,经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认定,本次火灾成因为电信、联通、铁通三家公司在弱电井内设置强电设备及线路;弱电井内电气线路穿过楼板未作防火处理,导致强电线路发生故障,引燃信号传输线路的绝缘层发生火灾,导致火势蔓延。因此,三被告依法应当共同赔偿并承担平均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火灾损失人民币17万元,并承担平均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平均承担。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未出庭答辩,亦未举证。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辩称:原告要求我方赔偿损失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1、长春市南关区公安分局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本起火宅烧毁第6层至第14层弱电井内的信号传输设备和线路,这一认定证明作为火宅事故法定处理机关的公安机关,已经依法依证据认定火灾损害的物品是传输设备和线路,而没有其他;2、第三人物业服务中心不是法定的火宅事故损失认定主体,其所出具的损失证明不具备法律效力。同时,根据公安部下发的消防事故处理办法第27条规定,火灾受损单位应如实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财产损失情况,但原告却未申报,结合火灾认定书对原告损失没有任何记载的客观情况,不能证明原告在火灾中受损;3、原告主张损失数额证据不足,原告不能证明火灾损害的是房屋装潢的哪个部分,也不能证明两会专刊的具体损失数额,仅凭两份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票据不能认定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联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吉林省长春市电信分公司辩称:1、起火原因不明,起火点的楼层我方没有设备。由于公安消防部门的录像、照片混合在一起,因此认定我方有线路,故我方没有责任;2、损失数额无法确定,损失只是弱电井线路的损失,没有原告所说的损失,着火点也不在原告办公地点,其所谓的装修损失是烟熏损失,其刊物的损失也没有认定依据,关于通讯损失和员工放假造成的损失也不存在。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长春市创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述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0日,长春市五环国际大厦发生火灾,原告吉林省东博会展商务有限公司在该大厦1016室办公,因火灾烟尘和消防水的侵渍致使原告室内受损。2012年 8月5日,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作出长南公消火认字(2012)第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12年3月20日7时10分许,长春市南关区五环国际大厦弱电井发生火灾,烧毁第6至14层弱电井内的信号传输设备和线路。现查明,起火原因为起火部分位于五环国际大厦第7层的弱电井内,起火原因排除放火、用火不慎,不能排除电信、联通、铁通三家公司的强电线路发生故障,引燃信号传输线路的绝缘层蔓延成灾。经分析,灾害成因为电信、联通、铁通三家公司在该弱电井内设置强电设备及线路;弱电井内电气线路穿过楼板处未作防火处理,导致火势蔓延。上述事故认定书作出后,本案当事人均没有提出异议。火灾后,长春嘉冠印刷有限公司为原告出示收据一张,内容显示为2014年4月10日收取原告2012年吉林省“两会”专刊10000册制作金现金120000元。长春市百川装潢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内容显示为2012年4月7日收取原告结付办公室污物、清洁墙体、棚顶粉刷费现金人民币33000元。
本院认为:涉诉火灾发生后,经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长南公消火认字(2012)第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灾害成因为电信、联通、铁通三家公司在该弱电井内设置强电设备及线路;弱电井内电气线路穿过楼板处未作防火处理,导致火势蔓延。本案被告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及第三人对火灾事故认定均未提出异议,三被告亦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明对于事故的发生自身免于责任,故三被告应对此次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的《2012年吉林省“两会”专刊》10000册、金额120000元,因原告提供的长春嘉冠印刷有限公司出具收据为火灾后印刷支出,原告对于火灾前是否订制《2012年吉林省“两会”专刊》和是否放置于事故地点以及刊物价值未能提供直接、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对该部分损失举证不能,故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的办公室维修损失33000元,虽有长春市百川装潢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及证明予以证实,但因该收据不是正规财务凭证,原告在火灾后亦没有向公安机关申报财产损失,该项损失也无法确认,故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其雇佣员工放假的工资损失,不属于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省东博会展商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复
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