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036号
原告丁国龙,男,1969年7月10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
被告高颜峰,女,1954年3月20日生,汉族,原住九台市,现住址不详。
被告高文涛,男,1966年12月20日生,汉族,原住九台市,现住址不详。
原告丁国龙与被告高颜峰、高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国龙诉称,2014年5月24日,被告以看病用钱为由,从原告处借款4000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高颜峰拒不还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高颜峰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高颜峰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丁国龙不能提供被告高颜峰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高颜峰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丁国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雅妍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春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