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施连艳与被申请人黄小东、里永文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4:47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保字第47号

申请人施连艳,女,1968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张家村罗家崴子屯。

被申请人黄小东,男,1986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太平乡庆收村2组81号。

被申请人里永文,1984年5月14日生,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四明北路147号。

申请人施连艳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小东驾驶的里永文所有的黑******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黄小东驾驶的里永文所有的黑******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逯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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