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保字第47号
申请人施连艳,女,1968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张家村罗家崴子屯。
被申请人黄小东,男,1986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太平乡庆收村2组81号。
被申请人里永文,1984年5月14日生,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四明北路147号。
申请人施连艳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小东驾驶的里永文所有的黑******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黄小东驾驶的里永文所有的黑******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逯志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