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157号
原告:谢凤玲,女,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徐东阳,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矫洪阳,姜凤歆,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红嘴子村民委员会,住所长春市南关区红嘴子村。
法定代表人:张奎保,该村民委员会村长。
委托代理人:胡浩,长春市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审理原告谢凤玲、徐东阳与被告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红嘴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凤玲、徐东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复
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