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鹏申请宣告李玉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4:47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特字第18号

申请人:年鹏,男, 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申请人:李玉云,女,193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年鹏申请宣告李玉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因申请人年鹏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理。

代理审判员  王丛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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