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特字第18号
申请人:年鹏,男, 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申请人:李玉云,女,193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年鹏申请宣告李玉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因申请人年鹏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理。
代理审判员 王丛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2015)南民特字第18号
申请人:年鹏,男, 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申请人:李玉云,女,193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年鹏申请宣告李玉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因申请人年鹏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理。
代理审判员 王丛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